关于印发我队《办公用品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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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分支机构、各部门: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办公细则,现将《测绘队办公用品管理办法》和《测绘队费用支出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鄂西地质测绘队
  
  2020年6月15日
  
  测绘队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队办公用品的计划、采购、领用、维护、报废等环节的管理,提高办公用品利用效率,减少浪费和不必要的开支,依据大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办公用品性质,测绘队办公用品分为消耗品、低值易耗品和办公生产设备三类(包括安全生产用品设备和软件)。消耗品指日常办公所必需、使用时间较短、使用后不能(或难以)重复使用的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或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下的有形办公用品;办公设备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的办公设备。
  
  第三条 测绘队办公用品,应遵循“质优、价廉、节俭、实用”的原则,做好采购工作。
  
  第四条 办公室是测绘队办公用品的集中管理部门。履行办公用品的月、年度用款计划、采购、管理、发放、维护和报废等管理职能。办公室应安排专职或兼职管理员履行办公用品管理职责。
  
  第五条 办公室应依据全队实际工作需要和办公用品使用消耗等情况,实事求是地编制办公用品月、年度用款计划,力求合理、准确。
  
  第六条 每月25日前,各部门、项目组、武汉分队(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向办公室提出低值易耗品和办公设备的购置计划;办公室办公用品管理员应提出消耗品购买计划。
  
  办公用品管理员应掌握办公用品的消耗和库存情况,确定和保持合理的库存种类及数量,以减少资金占用和满足正常办公需求。
  
  第七条 凡属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办公设备和价值300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需购置的部门均应以书面请示形式,经审批同意购置的,办公室列入次月办公用品月度用款计划,按固定资产管理程序报大队审批。
  
  各部门需购置的价值3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由办公室主任根据实际情况考虑编制月度购置计划。
  
  办公设备和低值易耗品,须在月度用款计划中分项列出,并简要说明购置理由、用途和审批情况。
  
  第八条 办公用品用款计划,交分管领导审批。办公室应按照审批的用款计划采购。未列入用款计划或用款计划未得到批准的低值易耗品和办公设备不得采购。特殊情况下,确属急需的低值易耗品和办公设备在请示队长同意后可以先行购置。
  
  第九条 办公用品管理员须经常调查办公用品供应商及市场价格,认真地对拟购产品的价格和质量进行比较,保证所购办公用品的最优性价比、最佳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
  
  购买办公生产设备必须依照大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设备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对购买的办公用品实行验收制。购回办公用品必须经验收人验收。验收人应对购买的办公用品型号、价格、数量、产品说明书和产品的完好性等进行认真核验,无误后在采购清单和购货发票上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 办公用品管理员要建立办公用品台账,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存放的办公用品应妥善保管,慎防受潮、虫蛀、损坏或丢失,保证其使用功能和性能。
  
  第十二条  低值易耗品由使用者保管;办公设备由指定的责任人依据大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消耗品领用登记制度。凡领用的消耗品均须登记,并由领用人签名备查。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离开测绘队工作岗位时,领用的办公用品应当归还,并办理好低值易耗品和责任管理的办公设备的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使用低值易耗品和办公设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禁止违规操作,保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和使用年限。
  
  第十六条 办公设备发生故障,应由办公室统一送修或请专业人员上门维修。
  
  第十七条 大力倡导厉行节约的工作风气。提倡使用电子文档和双面打印方式打印文稿;在不影响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重复利用激光打印机硒鼓、喷墨打印机墨盒、水性笔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采购申请单;
  
  2、维修申请单;
  
  3、采购入库单;
  
  4、办公用品出库单。
  
  测绘队费用开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费用是指业务成本、行政开支费用和财务费用。
  
  (一)业务成本是指各部门在为客户提供的项目服务中,产生的各项成本支出。主要包括外部施工费、汽车费用、差旅费、折旧费、维修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务费、评审费等。
  
  (二)行政开支费用是指单位日常行政管理中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工资、社会保险费、办公费、印刷费、咨询服务费、水电费、邮电通讯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汽车费用、租赁费、劳务费、各项税金等。
  
  (三)财务费用是指单位因经营及工作需要发生的金融手续费、利息支出净额等。
  
  第二条  费用开支管理原则
  
  (一)及时报账原则。坚持一事一报、当月结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不做跨期、跨年度报销;多类事项混同报销、票据逻辑关系不清、逾期等不予报销;
  
  (二)事前审批原则。各项开支费用本着先申请后使用的原则,严禁先支付后申请,紧急情况可口头申请,但事后必须补填申请表,方可到财务报销。
  
  第三条  严格费用支出管理
  
  单位应当规范费用报销审核制度,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确保支出行为合规、票据真实有效、审批手续和附件齐备。不得虚列事项套取现金,不得报销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票据,不得报销发票抬头为个人(公共交通票据等除外)、发票单位名称不全的发票,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违规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它单位内部往来票据和白条入账。
  
  第二章 差旅费开支
  
  第四条  开支范围
  
  按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1号)等文件执行,相关文件详见后文附录部分。
  
  第五条  报销要素
  
  (一)出差审批单;
  
  (二)派车单(单位派车出行时填写);
  
  (三)出差事由文件(例如开会、培训等);
  
  (四)差旅费报销单;
  
  (五)财务票据。
  
  第三章 维修费开支
  
  第六条  开支范围
  
  包括办公设施设备、专用设施设备、办公区域公共土木工程、水、电、暖管道(线)的日常修缮维修支出。
  
  第七条  事前审批程序
  
  日常修缮维修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由设备使用或保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制《维修审批单》,再由分管领导安排工作人员按照采购管理规定通过询价、竞争性谈判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维修服务合格供应商后由申请维修的部门实施;
  
  日常修缮维修中涉及重大修缮维修和重大项目支出,单项支出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情况,需经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按照程序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审议决定。
  
  第八条  报销要素
  
  (一)维修申请单;
  
  (二)询价表及询价确认单;
  
  (三)合同、维修清单、完工验收单(需提供维修服务的单位盖章);
  
  (四)财务票据。
  
  第四章 据实报销类费用开支
  
  第九条  开支范围
  
  包括水费、电费、邮电通讯费、手续费等。
  
  上述费用据实报销。邮寄费必须有邮电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及清单方可报销;单位缴纳的电话费,凭电信部门出具的话费发票据实报账;手续费须有银行提供的支付单据方可报销。
  
  第十条  报销要素
  
  (一)费用报销单;
  
  (二)财务票据。
  
  第五章  办公费及印刷费开支
  
  第十一条  开支范围
  
  (一)办公费是指办公用品、办公及专用耗材等日常办公开支。
  
  (二)印刷费是指批量文件打印、复印、宣传单制作、文件整理装订、刊物、书籍的印刷费用。
  
  第十二条  报销要素
  
  (一)办公费
  
  1、费用报销单;
  
  2、采购申请单;
  
  3、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明细货物清单;
  
  4、验收入库单;
  
  5、采购合同(协议);
  
  6、财务票据。
  
  (二)印刷费
  
  1、费用报销单
  
  2、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明细货物清单;
  
  3、财务票据。
  
  第十三条  报销注意事项
  
  (一)采购办公用品及印刷品时,需到合格供应商进行采购,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按照采购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询价、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确定合格供应商;
  
  (二)报销办公用品及印刷品时,须提供供货商盖章的购物明细清单,严禁以“办公用品”、“印刷品”、“一批”等无明细的单据报销;
  
  (三)需建立领用登记台账,统一由归口管理部门购买,各部门自行购买的办公用品及印刷品财务不予办理报销手续;如特殊情况需各部门自行购买,需上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四)不得配置高档办公用品、用具。
  
  第六章 评审费开支
  
  第十四条  政策依据
  
  评审费按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鄂财采发〔2017〕2号)执行。
  
  第十五条  开支范围
  
  评审费是指单位各部门组织的测绘等相关项目立项、论证、初步设计及验收等项目论证、评审活动所需发放的各类专家评审费。
  
  第十六条  开支标准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应按照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评审的时间计算。项目评审时间是指评审专家按照专家库随机抽取短信通知或采购人通知要求,到达参加项目评审地点签字报到开始至评审结束。评审专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即为项目审结束。
  
  (一)评审专家参加单位项目评审不超过2小时的,劳务报酬300元,每增加一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劳务报酬1000元。
  
  (二)交通费、住宿费
  
  评审专家参加本地评审,其往返的市内交通费包含在评审劳务报酬中。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本人申请评审专家注册时申报的工作地以外的地区)评审,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持相关原始财务票据按差旅费规定标准向单位报销。
  
  (三)专家评审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报销要素
  
  (一)项目评审申请单;
  
  (二)专家评审会会议方案;
  
  (三)专家评审会专家签名表;
  
  (四)专家评审会参会人员签到表;
  
  (五)评审过程佐证材料;
  
  (六)财务票据。
  
  第十八条  报销注意事项
  
  (一)由各部门组织的各类项目评审,可按规定邀请评审专家进行评审,被邀请专家必须是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或各部门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评审活动的,应按照评审劳务报酬标准向其支付劳务报酬。
  
  (二)下列情况不得发放评审费:
  
  1、组织评审的本部门及评审活动无关的工作人员; 
  
  2、因履行自身岗位职责而参与评审的管理人员; 
  
  3、属于单位正常工作的。
  
  (三)各部门应据实填报有关评审项目和实际参与评审专家名册,严禁虚报、超报、重报评审项目和评审专家名单套取评审费。
  
  第七章 内部借支及备用金开支
  
  第十九条  适用范围
  
  单位内部借支是指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申请临时资金与备用金的借款行为,主要包括差旅费借款、其他临时性借款、财务部门备用金、项目备用金等。
  
  第二十条  借支原则
  
  各类借支款不应一借多用或多借多用,应遵循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一)各部门因日常业务需要,用于差旅费、培训费、投标保证金等支出的,由经办人填写借款申请单,上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办理借款手续。
  
  (二)财务部门就借款情况进行登记备查,定期清理借款;对逾期未还、未报者,电话或书面催办通知当事部门或个人;仍未改进者,财务部门在其当月工资结算中给予扣除。
  
  (三)单位员工调离、辞退或辞职时,必须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支清理手续;凡未办理借支清理的员工,单位将不予办理调离、辞退或辞职相关手续;
  
  第八章 汽车费用开支
  
  第二十一条  政策依据
  
  汽车费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5〕35号)。
  
  第二十二条  开支范围
  
  包括单位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养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  报销要素
  
  (一)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
  
  (二)车辆维修清单;
  
  (三)车辆保险合同和保单;
  
  (四)财务票据。
  
  第九章 票据汇总方式及报账时间
  
  第二十四条  各科室票据在科室负责人处汇总审核报销,各项目开支票据在项目负责人及中心主任处汇总审核报销,分队票据在分队办公室汇总审核签字报销。
  
  第二十五条  报账时间为每个月的前三周的每周三。其余时间不受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本单位《2017年管理制度汇编》中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队财务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