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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鄂西地质测绘队印章管理规定

  • 分类:通知公告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04-23
  • 访问量:213

【概要描述】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是以“湖北省鄂西地质测绘队”名义刻制的代表本单位意志的六枚印章,即:
  
  1、湖北省鄂西地质测绘队(简称:法人章)
  
  2、湖北省鄂西地质测绘队合同专用章(简称:合同章)
  
  3、法人代表章
  
  4、湖北省鄂西地质测绘队出图专用章(简称:出图章)
  
  5、湖北省鄂西地质测绘队财务专用章(简称:财务章)
  
  6、分队公章(如南宁分队、兰州分队、长春分队等)
  
  第二条  印章刻制,须由本单位向大队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大队办公室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确定新印章的内容、规格、图样,报请当地公安部门登记备案后,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刻制。
  
  第三条  新法人印章启用时间和旧法人印章的废止时间以大队文件通知为准。在新印章启用的同时,原印章必须送交大队机要室封存,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条  队办公室为法人章、法人代表章、合同章及出图章的保管机构,办公室主任为保管及监印人;队财务室为财务专用章的保管机构,财务室主任为保管及监印人;分队负责人为分队公章的保管及监印人。
  
  第五条  使用法人印章、法人代表印章及合同专用章必须经法人代表批准;使用出图印章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使用财务专用章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使用分队公章必须经法人代表及分队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法人印章使用范围:
  
  (一)以单位名义印发的文件;
  
  (二)以单位名义投标的文件;
  
  (三)以单位名义发出的例行公务、行政事项的函件、介绍信、证明信;
  
  (四)联系、商洽有关外事工作事宜;
  
  (五)与工商行政管理等地方业务主管部门联系、商洽工作的函件、表格;
  
  (六)需以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
  
  (七)以单位名义立户的汽车登记、验车和年审表;
  
  (八)出具法人资格证明,法人委托书等;
  
  (九)财务报表、决算表、预算表、统计报表、计划;
  
  (十)以单位名义颁发的奖状、证书;
  
  (十一)需加盖单位印章的成果报告、经济、技术资料;
  
  (十二)其他有关需单位用印事宜。
  
  第七条  法人代表印章的使用范围为以单位名义向上级呈报的各类报表,财务决算、预算,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合同协议等,或投标文件明确要求法人代表盖章的事项。
  
  使用法人代表印章必须经法人代表本人同意。
  
  第八条  财务专用章属业务专用章,须严格执行大队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对口用印。
  
  第九条  出图印章使用范围:由本队技术人员或协作单位实测,经总工程师审核通过的各类测绘成果性图纸。
  
  第十条  分队公章使用范围:参照法人印章使用范围,经单位法人代表及分队负责人批准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负责保管、监印、使用的部门和个人均应建立重大用印事项登记制度。对关系重大,内容重要,涉及面广,延续时间长的用印事项,都要进行详细登记,以备查考。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监印、使用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未经允许,不得将印章交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保管和使用。对不符合批准用印手续和超出用印范围的事项,印章保管、监印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第十三条  所有印章原则上只允许在本单位上班时间内使用,法人、法人代表及其他印章必须携带外出使用的,必须经法人代表批准。
  
  经批准携带外出使用的印章必须办理印章交接登记手续。外出期间必须指定专人保管、用印,做好用印事项登记,印章归还时,用印事项登记应一并交印章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 印章因保管不善而丢失,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追究保管人相关责任;并及时向大队办公室备案,声明作废,由大队办公室按程序重新申请刻制并启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鄂西地质测绘队印章管理规定

【概要描述】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是以“湖北省鄂西地质测绘队”名义刻制的代表本单位意志的六枚印章,即:
  
  1、湖北省鄂西地质测绘队(简称:法人章)
  
  2、湖北省鄂西地质测绘队合同专用章(简称:合同章)
  
  3、法人代表章
  
  4、湖北省鄂西地质测绘队出图专用章(简称:出图章)
  
  5、湖北省鄂西地质测绘队财务专用章(简称:财务章)
  
  6、分队公章(如南宁分队、兰州分队、长春分队等)
  
  第二条  印章刻制,须由本单位向大队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大队办公室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确定新印章的内容、规格、图样,报请当地公安部门登记备案后,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刻制。
  
  第三条  新法人印章启用时间和旧法人印章的废止时间以大队文件通知为准。在新印章启用的同时,原印章必须送交大队机要室封存,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条  队办公室为法人章、法人代表章、合同章及出图章的保管机构,办公室主任为保管及监印人;队财务室为财务专用章的保管机构,财务室主任为保管及监印人;分队负责人为分队公章的保管及监印人。
  
  第五条  使用法人印章、法人代表印章及合同专用章必须经法人代表批准;使用出图印章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使用财务专用章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使用分队公章必须经法人代表及分队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法人印章使用范围:
  
  (一)以单位名义印发的文件;
  
  (二)以单位名义投标的文件;
  
  (三)以单位名义发出的例行公务、行政事项的函件、介绍信、证明信;
  
  (四)联系、商洽有关外事工作事宜;
  
  (五)与工商行政管理等地方业务主管部门联系、商洽工作的函件、表格;
  
  (六)需以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
  
  (七)以单位名义立户的汽车登记、验车和年审表;
  
  (八)出具法人资格证明,法人委托书等;
  
  (九)财务报表、决算表、预算表、统计报表、计划;
  
  (十)以单位名义颁发的奖状、证书;
  
  (十一)需加盖单位印章的成果报告、经济、技术资料;
  
  (十二)其他有关需单位用印事宜。
  
  第七条  法人代表印章的使用范围为以单位名义向上级呈报的各类报表,财务决算、预算,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合同协议等,或投标文件明确要求法人代表盖章的事项。
  
  使用法人代表印章必须经法人代表本人同意。
  
  第八条  财务专用章属业务专用章,须严格执行大队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对口用印。
  
  第九条  出图印章使用范围:由本队技术人员或协作单位实测,经总工程师审核通过的各类测绘成果性图纸。
  
  第十条  分队公章使用范围:参照法人印章使用范围,经单位法人代表及分队负责人批准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负责保管、监印、使用的部门和个人均应建立重大用印事项登记制度。对关系重大,内容重要,涉及面广,延续时间长的用印事项,都要进行详细登记,以备查考。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监印、使用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未经允许,不得将印章交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保管和使用。对不符合批准用印手续和超出用印范围的事项,印章保管、监印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第十三条  所有印章原则上只允许在本单位上班时间内使用,法人、法人代表及其他印章必须携带外出使用的,必须经法人代表批准。
  
  经批准携带外出使用的印章必须办理印章交接登记手续。外出期间必须指定专人保管、用印,做好用印事项登记,印章归还时,用印事项登记应一并交印章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 印章因保管不善而丢失,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追究保管人相关责任;并及时向大队办公室备案,声明作废,由大队办公室按程序重新申请刻制并启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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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是以“湖北省鄂西地质测绘队”名义刻制的代表本单位意志的六枚印章,即:
  
  1、湖北省鄂西地质测绘队(简称:法人章)
  
  2、湖北省鄂西地质测绘队合同专用章(简称:合同章)
  
  3、法人代表章
  
  4、湖北省鄂西地质测绘队出图专用章(简称:出图章)
  
  5、湖北省鄂西地质测绘队财务专用章(简称:财务章)
  
  6、分队公章(如南宁分队、兰州分队、长春分队等)
  
  第二条  印章刻制,须由本单位向大队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大队办公室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确定新印章的内容、规格、图样,报请当地公安部门登记备案后,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刻制。
  
  第三条  新法人印章启用时间和旧法人印章的废止时间以大队文件通知为准。在新印章启用的同时,原印章必须送交大队机要室封存,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条  队办公室为法人章、法人代表章、合同章及出图章的保管机构,办公室主任为保管及监印人;队财务室为财务专用章的保管机构,财务室主任为保管及监印人;分队负责人为分队公章的保管及监印人。
  
  第五条  使用法人印章、法人代表印章及合同专用章必须经法人代表批准;使用出图印章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使用财务专用章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使用分队公章必须经法人代表及分队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法人印章使用范围:
  
  (一)以单位名义印发的文件;
  
  (二)以单位名义投标的文件;
  
  (三)以单位名义发出的例行公务、行政事项的函件、介绍信、证明信;
  
  (四)联系、商洽有关外事工作事宜;
  
  (五)与工商行政管理等地方业务主管部门联系、商洽工作的函件、表格;
  
  (六)需以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
  
  (七)以单位名义立户的汽车登记、验车和年审表;
  
  (八)出具法人资格证明,法人委托书等;
  
  (九)财务报表、决算表、预算表、统计报表、计划;
  
  (十)以单位名义颁发的奖状、证书;
  
  (十一)需加盖单位印章的成果报告、经济、技术资料;
  
  (十二)其他有关需单位用印事宜。
  
  第七条  法人代表印章的使用范围为以单位名义向上级呈报的各类报表,财务决算、预算,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合同协议等,或投标文件明确要求法人代表盖章的事项。
  
  使用法人代表印章必须经法人代表本人同意。
  
  第八条  财务专用章属业务专用章,须严格执行大队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对口用印。
  
  第九条  出图印章使用范围:由本队技术人员或协作单位实测,经总工程师审核通过的各类测绘成果性图纸。
  
  第十条  分队公章使用范围:参照法人印章使用范围,经单位法人代表及分队负责人批准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负责保管、监印、使用的部门和个人均应建立重大用印事项登记制度。对关系重大,内容重要,涉及面广,延续时间长的用印事项,都要进行详细登记,以备查考。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监印、使用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未经允许,不得将印章交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保管和使用。对不符合批准用印手续和超出用印范围的事项,印章保管、监印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第十三条  所有印章原则上只允许在本单位上班时间内使用,法人、法人代表及其他印章必须携带外出使用的,必须经法人代表批准。
  
  经批准携带外出使用的印章必须办理印章交接登记手续。外出期间必须指定专人保管、用印,做好用印事项登记,印章归还时,用印事项登记应一并交印章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 印章因保管不善而丢失,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追究保管人相关责任;并及时向大队办公室备案,声明作废,由大队办公室按程序重新申请刻制并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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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01 10:4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