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防控
NEWS CENTER
热门资讯
- 公司荣获2023年中国创新方法大赛湖北赛区三等奖 2023-11-07
- 公司党支部与地质四大队国土规划测绘院党支部联合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2023-04-27
- 公司获得省测绘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 2023-03-27
- 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地理信息分公司党支部开展联合主题党日活动 2023-03-02
- 公司荣获多个国家级、省级测绘奖项 2023-11-21
- 公司多项成果获得2023年度湖北省优秀测绘工程奖 2023-11-10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资讯详情
湖北省鄂西地质测绘队印章管理规定
- 分类:通知公告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04-23
- 访问量:213
【概要描述】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是以“湖北省鄂西地质测绘队”名义刻制的代表本单位意志的六枚印章,即:
1、湖北省鄂西地质测绘队(简称:法人章)
2、湖北省鄂西地质测绘队合同专用章(简称:合同章)
3、法人代表章
4、湖北省鄂西地质测绘队出图专用章(简称:出图章)
5、湖北省鄂西地质测绘队财务专用章(简称:财务章)
6、分队公章(如南宁分队、兰州分队、长春分队等)
第二条 印章刻制,须由本单位向大队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大队办公室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确定新印章的内容、规格、图样,报请当地公安部门登记备案后,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刻制。
第三条 新法人印章启用时间和旧法人印章的废止时间以大队文件通知为准。在新印章启用的同时,原印章必须送交大队机要室封存,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条 队办公室为法人章、法人代表章、合同章及出图章的保管机构,办公室主任为保管及监印人;队财务室为财务专用章的保管机构,财务室主任为保管及监印人;分队负责人为分队公章的保管及监印人。
第五条 使用法人印章、法人代表印章及合同专用章必须经法人代表批准;使用出图印章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使用财务专用章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使用分队公章必须经法人代表及分队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法人印章使用范围:
(一)以单位名义印发的文件;
(二)以单位名义投标的文件;
(三)以单位名义发出的例行公务、行政事项的函件、介绍信、证明信;
(四)联系、商洽有关外事工作事宜;
(五)与工商行政管理等地方业务主管部门联系、商洽工作的函件、表格;
(六)需以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
(七)以单位名义立户的汽车登记、验车和年审表;
(八)出具法人资格证明,法人委托书等;
(九)财务报表、决算表、预算表、统计报表、计划;
(十)以单位名义颁发的奖状、证书;
(十一)需加盖单位印章的成果报告、经济、技术资料;
(十二)其他有关需单位用印事宜。
第七条 法人代表印章的使用范围为以单位名义向上级呈报的各类报表,财务决算、预算,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合同协议等,或投标文件明确要求法人代表盖章的事项。
使用法人代表印章必须经法人代表本人同意。
第八条 财务专用章属业务专用章,须严格执行大队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对口用印。
第九条 出图印章使用范围:由本队技术人员或协作单位实测,经总工程师审核通过的各类测绘成果性图纸。
第十条 分队公章使用范围:参照法人印章使用范围,经单位法人代表及分队负责人批准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负责保管、监印、使用的部门和个人均应建立重大用印事项登记制度。对关系重大,内容重要,涉及面广,延续时间长的用印事项,都要进行详细登记,以备查考。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监印、使用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未经允许,不得将印章交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保管和使用。对不符合批准用印手续和超出用印范围的事项,印章保管、监印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第十三条 所有印章原则上只允许在本单位上班时间内使用,法人、法人代表及其他印章必须携带外出使用的,必须经法人代表批准。
经批准携带外出使用的印章必须办理印章交接登记手续。外出期间必须指定专人保管、用印,做好用印事项登记,印章归还时,用印事项登记应一并交印章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 印章因保管不善而丢失,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追究保管人相关责任;并及时向大队办公室备案,声明作废,由大队办公室按程序重新申请刻制并启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鄂西地质测绘队印章管理规定
【概要描述】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是以“湖北省鄂西地质测绘队”名义刻制的代表本单位意志的六枚印章,即:
1、湖北省鄂西地质测绘队(简称:法人章)
2、湖北省鄂西地质测绘队合同专用章(简称:合同章)
3、法人代表章
4、湖北省鄂西地质测绘队出图专用章(简称:出图章)
5、湖北省鄂西地质测绘队财务专用章(简称:财务章)
6、分队公章(如南宁分队、兰州分队、长春分队等)
第二条 印章刻制,须由本单位向大队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大队办公室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确定新印章的内容、规格、图样,报请当地公安部门登记备案后,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刻制。
第三条 新法人印章启用时间和旧法人印章的废止时间以大队文件通知为准。在新印章启用的同时,原印章必须送交大队机要室封存,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条 队办公室为法人章、法人代表章、合同章及出图章的保管机构,办公室主任为保管及监印人;队财务室为财务专用章的保管机构,财务室主任为保管及监印人;分队负责人为分队公章的保管及监印人。
第五条 使用法人印章、法人代表印章及合同专用章必须经法人代表批准;使用出图印章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使用财务专用章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使用分队公章必须经法人代表及分队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法人印章使用范围:
(一)以单位名义印发的文件;
(二)以单位名义投标的文件;
(三)以单位名义发出的例行公务、行政事项的函件、介绍信、证明信;
(四)联系、商洽有关外事工作事宜;
(五)与工商行政管理等地方业务主管部门联系、商洽工作的函件、表格;
(六)需以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
(七)以单位名义立户的汽车登记、验车和年审表;
(八)出具法人资格证明,法人委托书等;
(九)财务报表、决算表、预算表、统计报表、计划;
(十)以单位名义颁发的奖状、证书;
(十一)需加盖单位印章的成果报告、经济、技术资料;
(十二)其他有关需单位用印事宜。
第七条 法人代表印章的使用范围为以单位名义向上级呈报的各类报表,财务决算、预算,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合同协议等,或投标文件明确要求法人代表盖章的事项。
使用法人代表印章必须经法人代表本人同意。
第八条 财务专用章属业务专用章,须严格执行大队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对口用印。
第九条 出图印章使用范围:由本队技术人员或协作单位实测,经总工程师审核通过的各类测绘成果性图纸。
第十条 分队公章使用范围:参照法人印章使用范围,经单位法人代表及分队负责人批准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负责保管、监印、使用的部门和个人均应建立重大用印事项登记制度。对关系重大,内容重要,涉及面广,延续时间长的用印事项,都要进行详细登记,以备查考。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监印、使用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未经允许,不得将印章交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保管和使用。对不符合批准用印手续和超出用印范围的事项,印章保管、监印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第十三条 所有印章原则上只允许在本单位上班时间内使用,法人、法人代表及其他印章必须携带外出使用的,必须经法人代表批准。
经批准携带外出使用的印章必须办理印章交接登记手续。外出期间必须指定专人保管、用印,做好用印事项登记,印章归还时,用印事项登记应一并交印章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 印章因保管不善而丢失,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追究保管人相关责任;并及时向大队办公室备案,声明作废,由大队办公室按程序重新申请刻制并启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 分类:通知公告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04-23
- 访问量:213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是以“湖北省鄂西地质测绘队”名义刻制的代表本单位意志的六枚印章,即:
1、湖北省鄂西地质测绘队(简称:法人章)
2、湖北省鄂西地质测绘队合同专用章(简称:合同章)
3、法人代表章
4、湖北省鄂西地质测绘队出图专用章(简称:出图章)
5、湖北省鄂西地质测绘队财务专用章(简称:财务章)
6、分队公章(如南宁分队、兰州分队、长春分队等)
第二条 印章刻制,须由本单位向大队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大队办公室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确定新印章的内容、规格、图样,报请当地公安部门登记备案后,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刻制。
第三条 新法人印章启用时间和旧法人印章的废止时间以大队文件通知为准。在新印章启用的同时,原印章必须送交大队机要室封存,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条 队办公室为法人章、法人代表章、合同章及出图章的保管机构,办公室主任为保管及监印人;队财务室为财务专用章的保管机构,财务室主任为保管及监印人;分队负责人为分队公章的保管及监印人。
第五条 使用法人印章、法人代表印章及合同专用章必须经法人代表批准;使用出图印章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使用财务专用章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使用分队公章必须经法人代表及分队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法人印章使用范围:
(一)以单位名义印发的文件;
(二)以单位名义投标的文件;
(三)以单位名义发出的例行公务、行政事项的函件、介绍信、证明信;
(四)联系、商洽有关外事工作事宜;
(五)与工商行政管理等地方业务主管部门联系、商洽工作的函件、表格;
(六)需以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
(七)以单位名义立户的汽车登记、验车和年审表;
(八)出具法人资格证明,法人委托书等;
(九)财务报表、决算表、预算表、统计报表、计划;
(十)以单位名义颁发的奖状、证书;
(十一)需加盖单位印章的成果报告、经济、技术资料;
(十二)其他有关需单位用印事宜。
第七条 法人代表印章的使用范围为以单位名义向上级呈报的各类报表,财务决算、预算,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合同协议等,或投标文件明确要求法人代表盖章的事项。
使用法人代表印章必须经法人代表本人同意。
第八条 财务专用章属业务专用章,须严格执行大队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对口用印。
第九条 出图印章使用范围:由本队技术人员或协作单位实测,经总工程师审核通过的各类测绘成果性图纸。
第十条 分队公章使用范围:参照法人印章使用范围,经单位法人代表及分队负责人批准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负责保管、监印、使用的部门和个人均应建立重大用印事项登记制度。对关系重大,内容重要,涉及面广,延续时间长的用印事项,都要进行详细登记,以备查考。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监印、使用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未经允许,不得将印章交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保管和使用。对不符合批准用印手续和超出用印范围的事项,印章保管、监印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第十三条 所有印章原则上只允许在本单位上班时间内使用,法人、法人代表及其他印章必须携带外出使用的,必须经法人代表批准。
经批准携带外出使用的印章必须办理印章交接登记手续。外出期间必须指定专人保管、用印,做好用印事项登记,印章归还时,用印事项登记应一并交印章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 印章因保管不善而丢失,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追究保管人相关责任;并及时向大队办公室备案,声明作废,由大队办公室按程序重新申请刻制并启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在线留言
WRITE A MESSAGE TO US
主办单位:湖北省鄂西地质测绘队有限公司 http://www.hbsexch.cn 鄂ICP备18007738号-2
联系方式:0717-7853119 | 联系地址:中国 湖北 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4号 | 邮编:443100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宜昌